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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*印发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

发稿时间:2016年09月18日 通讯员: 来源: 字体:【

近日,中共*印发了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通知指出,*的十八大以来,**坚持*要管*、从严治*,深入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斗争,将全面从严治*纳入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开创了*的建设新局面。*总*反复强调,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。**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“牛鼻子”,把问责作为从严治*利器,先后对一批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,强化问责成为管*治*、治国理*的鲜明特色。为规范和强化*的问责工作,**决定制定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

《条例》以*章为根本遵循,全面贯彻*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聚焦全面从严治*,突出管*治**治责任,着力解决一些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*的领导弱化、*的建设缺失、全面从严治*不力,*的观念淡漠、组织涣散、纪律松弛、不担当、不负责等突出问题,体现了*的十八大以来管*治*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,是全面从严治*重要的制度遵循,对于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实现*的历史使命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通知强调,各级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**意图,牢固树立*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自觉同以*同志为总*的**保持高度一致,抓好《条例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,把管*治*的责任担当起来。要密切联系实际,把自己摆进去,以身作则、以上率下,敢于较真碰硬、层层传导压力,让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成为常态。要言出纪随,抓住典型问题,勇于铁面问责,发挥震慑警示效应,唤醒责任意识,激发担当精神。

通知要求,各级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要适时对《条例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,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。

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《条例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,要及时报告**。

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全文如下。

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*,规范和强化*的问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*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、失责必追究,落实*组织管*治**治责任,督促*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。

第三条 *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: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
第四条 *的问责工作是由*组织按照职责权限,追究在*的建设和*的事业中失职失责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问责对象是各级*委(*组)、*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
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。*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,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,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。

第六条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违反*章和其他*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(一)*的领导弱化,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、**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*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*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;

(二)*的建设缺失,*内*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*组织软弱涣散,*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*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*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*的形象,削弱*执*的*治基础的;

(三)全面从严治*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*治*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*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四)维护*的*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*治纪律和*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五)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第七条对*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(二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重的,应当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三)改组。对失职失责,严重违反*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,应当予以改组。

对*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

(一)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(二)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
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
(四)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。
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**或者有管理权限的*组织作出。其中对*的领导干部,纪委(纪检组)、*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、诫勉方式进行问责;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;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,按照*章和有关*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。

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,应当及时向被问责*组织或者*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*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。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,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,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;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,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。

受到问责的*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,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*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。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,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,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。

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
第十一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各部委,*国家机关各部委*组(*委),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。

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。

第十二条本条例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,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按照本条例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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